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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铭仁园中学创办于2001年8月,是达州市教育局直属的一所完全 中学。2015年6月2日隶属关系变更为由达州市达川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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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铭仁园中学 学生奖惩条例

文章来源: 铭仁园中学

date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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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铭仁园中学 学生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教学的各项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巩固和提升学校的名校地位和办学水平,维护和优化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具体由相关职能科室拟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成绩奖励、学籍及考试违纪由教务处按拟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缴费由总务处按拟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安全及宿舍管理由保卫处按拟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共青团的表彰奖励及批评教育由团委按拟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行为等综合表彰奖励及批评教育由德育处按拟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表彰

第一条  表彰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两种,以颁发奖状、奖品、奖金等方式进行表彰。

第二条  每年录入我校就读的各县区中考状元,市前10名新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高一新生军训,按每班10人的名额评选“军训标兵”,同时评选各项军训“先进班集体”(原则上评选前5名)。

第四条  每学期评选表彰“文明宿舍”和“文明教室”。其中“文明教室”按年级班级1/4的比例评选。“文明宿舍”按德育处处方案评比。

第五条  每学年按名额评选表彰省、市、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文明学生”、“先进班集体”等。其中校级“三好学生”每班10人,“优秀学生干部”每班3人,“文明学生”每班5人,“先进班集体”按年级班级数1/4的比例评选,优班“三好生”的名额酌情增加1—3人。

第六条  其他评选表彰。按要求和方案进行。

第七条  评选表彰范围,学籍在我校的学生。

第八条  评选标准。

第一款  “三好学生”。

  1、有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服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2、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民素养;尊师爱校,孝亲敬长,品德行为表现获得教师、同学、家长好评。

3、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和处分记录。

4、学习刻苦,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学有特长总成绩在班级前20名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较强的社会适应力和沟通能力体育课成绩优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二款  “优秀学生干部”。

1、达到“三好学生”评选标准。

2、是班级的模范和表率,是学校工作的骨干和班主任的得力助手。

3、担任班委(或团委、学生会)工作不少于一学年,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绩效突出。

第三款  文明学生”。

1、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参加升国旗仪式规范严整庄重肃穆

2、举止文,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待人诚恳,有礼有节

3、尊敬师长主动问候老师,听从教诲,诋毁、顶撞老师。

4、孝敬贴体父母,自己的自己不让父母费神劳心

5、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6、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上网讲究卫生不乱乱画,乱抛杂物。

7、仪表规范,衣着整洁朴素不留长发,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校内不穿拖鞋。

8、不迟到早退,不吸烟,不喝酒,不赌搏、不早恋,不偷盗,不损坏公物,不在校内骑车不进网吧其他娱乐场所。

9、有事有病请假,遵规守纪,身心健康,能与同学和睦相处,乐观向上。

10、无任何不良行为和记录

第四款  “先进班集体”。

1、注重班级文化建设,有班风班训、班规班约和班级发展规划,班级教育教学秩序良好,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和勤学、慎思、求真、奋进的优良学风

2、班级学生具有良好的文明素养有健康的舆论,明辨是非,尊师爱校,孝亲敬长,团结友爱,知书达礼,习惯良好,会读书,会做人,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班规班约,服从教育管理,班级无偶发劣性事件,违纪和处分记录少。

3、班主任工作成效显著,班委凝聚力强,班级师生和谐,环境整洁优美,服从学校管理和安排,能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集体示范作用。

4、值周工作认真负责,学年“班级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成绩在年级前8名。

第五款  “文明教室”。

    1、有班风、班训,整体格局整洁美观,规范雅致。

    2、门:包括门楣、门框无灰尘、污渍等。

    3、窗:窗子洁净、窗帘挂放整齐,窗台无灰尘等。

    4、桌椅:干净、整齐,无粘贴、涂鸦现象,及时修理或清除损坏桌椅。

    5、黑板:光洁、槽内无废弃粉笔头、积灰等。

    6、地面:清扫、拖地,总体洁净卫生。

    7、墙壁、天花板:无污迹、尘网,无乱粘贴及涂鸦现象。

    8、讲台:清洁、整齐,多媒体设备完好洁净。

    9、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垃圾桶(箩)内无垃圾堆积等。

    10、教室公共区:走道干净,栏台光洁,池内无污染物等。

第三章    处分

第一条  处分设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四级。

第二条  警告由年级班主任例会研究决定,由级领导批准实施;记过由德育工作会研究决定,处级领导批准实施;留校察看由德育工作会研究决定,由主管校级领导批准实施;开除由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由校级领导批准实施。

第三条  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若能深刻反省改过,且有明显改进的,可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于学年结束前两周内向年级和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核实,研究后,撤销其处分,以前的处分决定不记入其个人档案,但记入学校档案。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的时间为4周。

第一款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若个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办理了转学手续的,其处分决定不记入其个人档案,只记入学校档案。

第二款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满后,若能接受批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能吸取教训并确有明显改进的,可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年级核查后,提交德育工作会研究讨论,延长其留校察看时间,但处分决定记入其个人和学校档案。

第五条  受开除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其个人和学校档案,学校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不再承担对该生的教育教学义务,该生的一切行为即由该生负责,若发生打击报复学校或教师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处分是教育的方式之一,但每一层级的处分均需由相关班级、年级、处室写出书面材料,依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逐级反映上报。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班级、年级对纪律行为有问题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有相关的谈话或与家长联系的记录,做到教育管理人文化、痕迹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  学生请假以书面假条为凭,请假理由应实事求是,言而不实者,由学生个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凡请假1天及其以上者须有家长签字或说明。请假1周以内,班主任批准;请假2周以内,级领导批准;请假3周以内,处级领导批准;请假3周以上,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每学期缺交作业累计(含测验、考试)达到以下次数者,作下列处分。

第一款  50次,警告。

第二款  100次,记过。

第三款  150次,留校察看。

第四款  200次,开除。

第九条  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以下次数者,作下列处分。

 第一款  50次,警告。

第二款  100次,记过。

第三款  150次,留校察看。

第四款  200次,开除。

第十条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以下次数者,作下列处分。

 第一款  40节,警告。

第二款  80节,记过。

第三款  120节,留校察看。

第四款  160节,开除。

第十一条  学生不假外出者,可能引发或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处以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开学2周未按规定注册报到的学生,按自动离校处理(等同开除)。

第十三条 学生有偷窃行为者,除赔偿受害方全部损失外,处以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参与滋事、斗殴者,处以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者,除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处以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一款  涂鸦、恶意损坏学校花木、公物者。

    第二款  恶意恐吓、辱骂、伤害他人者。

    第三款  恶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第四款  不服从教育、管理,恶意顶撞、伤害教师、管理人员者。

    第五款  携带管制刀具、枪械或其他危险物品入校者。

    第六款  抽烟、喝酒、赌博、早恋者。

    第七款  仪表不符合规范者。

    第八款  看不健康书刊、音像,传播不良信息、上网不文明者。

    第九款  进不健康场所(如网吧、酒吧、游戏厅、歌舞厅等)者。

    第十款  进行不当玩乐(如三国杀、麻将、棋牌等)者。

    第十一款  与校外不良人员交往且将不良人员带入校者。

    第十二款  私自组织活动、生日聚会者。

    第十三款  在校园内不文明餐饮者(如在教室、园林、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用餐;叫“外卖”等)。

    第十四款  在校园内驾(骑)车辆者。

    第十五款  考试违纪者。

    第十六款  不按时缴费者。

    第十七款  不按时归寝者。

第十八款  其他未尽的违纪行为,视情形作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再违纪受处分,则至少提升一个处分层级。

第十七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一切评优和困难补助资格。

第十八条  违纪情形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除开除外,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家长或亲属如有扰乱或危害学校行为的,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学校将对其子女进行劝退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如有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如发现学生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有重大心理疾患的,学校有权劝其退学或令其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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